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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意见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03-03  选择字号:      

滁办发〔2015〕3号

   为充分发挥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推动“三个发展”、建设美好滁州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围绕智能家电、先进装备、新型化工、新能源、硅基材料、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重点产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农业、交通、城建、金融、物流等重点行业的发展需要,实施“滁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即从2015年起,力争用5年时间,面向海内外集聚50名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50名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500名高层次紧缺人才,形成引领滁州跨越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链,实现以高端人才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第二条  对经评审认定的人才(团队),5年内可由受益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对能够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自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具有国内外领先创新成果、行业地位突出的创新人才(团队),给予50—60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专业方向急需、创新创业能力突出的紧缺人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引进人才技术研发、科研交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对经评审认定的人才(团队),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鼓励市域内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银行授信和优惠贷款利率,不另收取相关银行附加费用。所在地国有担保公司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信用担保额度,担保费率可按1%收取;出现信用担保损失的,经同级财政认可,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对成功吸引社会创投、风投公司投资的重大人才项目,政府视投资情况可配套跟进股权投资。

    第四条  创业、创新人才(包括团队核心成员)3年内可由落户地免费提供不低于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由受益财政给予相应的房租补助;紧缺人才可优先申请人才公寓、公租房,居住3年的相关费用可由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50%。引进人才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受益财政可给予总房价的10—40%、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购房补助。

    第五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包括团队核心成员)和紧缺人才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为1500元和800元;携带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同落户的,每增加1名,每月可最高增发500元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费用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六条  依托政府驻外机构、商会等组织或人才服务机构,在海内外设立一批引才工作站,每年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鼓励公民个人、人才中介机构、引才工作站引荐高层次人才,成功引进的,受益财政可给予0.3—10万的资金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优秀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所引进国外专家智力项目的执行效果,受益财政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七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培训深造、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申报科研项目、参评各类荣誉称号。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定期开展高层次人才走访慰问、健康体检和休假联谊活动。畅通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渠道,对贡献突出、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优先纳入各级“两代表一委员”推荐人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引进人才创新创业业绩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地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评审认定、服务保障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工作。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明确工作原则、引进对象和条件、申报评审程序、政策待遇兑现和组织实施等内容。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打造“绿色通道”,协调解决或全程代办高层次人才的注册审批、资金拨付、社会保险、医疗保健、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出入境及落户、驾照转换、证件办理等事项。建立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机制,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第九条  加大人才工作投入,设立市人才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才(团队)的引进、培养、激励和保障等方面。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建立人才引进经费分担机制,高层次人才引进所涉及的资金资助、住房补助和生活补贴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和政府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分担:市直单位引进的,其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以及省部属驻滁企事业单位与我市共建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引进的,其费用由市财政按照30%的比例奖励给受益财政(用人单位)。涉及同类项目奖励资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办法。